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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名称:评价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CD70单抗-AS269偶联物(ARX305)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开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申请人: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药物名称: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CD70单抗-AS269偶联物(ARX305)
登记号:CTR20222161
适应症:CD70表达的晚期肿瘤
试验目的:评价ARX305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ARX305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Ⅱ期研究的推荐剂量(PR2D)
部分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2~10条针对实体瘤和淋巴瘤)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必须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且标准治疗失败(包括疾病进展或者毒性不耐受),或缺乏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法者或者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
3.剂量递增阶段,根据RECIST v1.1(实体瘤)或Lugano 2014标准(淋巴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
4.剂量扩展阶段,根据RECIST v1.1(实体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或根据Lugano 2014标准(淋巴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价或可测量病灶;
5. 筛选期可提供至少5片新鲜或5年内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其他供用于生物标记物分析的组织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检测;
6.已经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任何毒性反应中恢复过来(根据NCI-CTCAE v 5.0判定为0-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体力状况ECOG评分(PS)为0-1;
8.预计生存时间大于12周;
9.(针对急性髓系白血病)ECOG评分0-2分;
10.预期生存时间大于2个月;
11.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符合复发/难治性AML诊断标准(参照中国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诊疗指南(2021年版))的受试者,复发性AML诊断标准: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AML诊断标准:经标准方案治疗两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在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12.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血液学:白细胞计数(WBC)≤30×10^9/L(允许服用羟基脲至给予试验药物前3天以稳定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5×10^9/L,血小板计数≥20×10^9/L(允许通过输血支持),血红蛋白≥60g/L(允许通过输血支持);心脏射血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肾脏:肌酐清除率(CrCl)或肾小球滤过率(GFR)(Cockcroft-Gault公式)≥60 mL/min ;肝脏 :总胆红素(血清)≤2×ULN,AST及ALT≤3.0×ULN ;凝血: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部分排除标准:
1.已知对ARX305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或有明确的蛋白类药物过敏史、特异性变态反应病史(哮喘、风湿、湿疹性皮炎)、曾发生过其它严重的过敏反应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ARX305治疗者;
2.现患角膜炎、角膜疾病或活动性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包括手术或药物治疗等)的眼部疾病者;不愿或不能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
3.存在需要激素治疗的肺间质性疾病、药物所致肺间质性疾病、放射性肺炎病史,或任何证据提示的临床活动性肺间质性疾病者;
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学疗法、免疫疗法、生物制剂、激素疗法、放射疗法(缓解疼痛的局部放射疗法除外)或手术(小型外科手术除外),或者放疗引起的毒性反应根据NCI-CTCAE v 5.0判定为2级或2级以上;
5.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2000IU/ml者(仅在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核心抗体阳性患者中进行)、或未经治愈的丙型肝炎、梅毒感染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查结果任意一种呈阳性或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感染者;
6.研究期间同时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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